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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昕与被执行人张铜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昕,张铜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341号申请执行人张昕,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彭爱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铜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昕与被执行人张铜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昕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0187.33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1月8日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张铜建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门外环城西路南段住房一套,2013年11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张铜建名下陕ASB9**车辆手续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铜建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3年11月19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