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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民初字第0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环加宏与环加仪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加宏,环加仪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556号原告:环加宏。委托代理人:夏金成。被告:环加仪。委托代理人:夏金安。原告环加宏与被告环加仪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环加宏于2013年11月22日以该幅土地的使用权有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环加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环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环加宏负担。审 判 长  沙建国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人民陪审员  顾才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池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