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0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指派检察员柴杰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20时55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FND7**号二轮摩托车,沿302省道由东往西直行,行至老河口市孟楼镇朱庄村1组路段时,将路北边行人李某某撞倒致伤,摩托车倒地。李某某、周某某被送老河口市二医院救治,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伤情稳定后于6月24日被交警带回交警大队讯问。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李某某亲属52372元及车辆保险赔偿款1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平面图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根理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人民陪审员 杨大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