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何林江与何全民、杨仙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江,何全民,杨仙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103号原告何林江。委托代理人裘灿钢。被告何全民。被告杨仙岳。原告何林江诉被告何全民、杨仙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林江委托代理人裘灿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全民、杨仙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何林江诉称:2013年3月1日,何全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杨仙岳提供保证。借款后,何全民未返还所欠借款,杨仙岳未尽保证责任。现起诉:1、何全民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3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所得之利息。2、杨仙岳对第1项诉讼请求负连带责任。被告何全民未作答辩。被告杨仙岳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3月1日,何全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杨仙岳提供保证。借款后,何全民未返还所欠借款,杨仙岳未尽保证责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述当事人之间借款保证关系依法成立。何全民借款后,未及时返还所欠借款,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及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杨仙岳自愿对案涉借款提供保证,鉴于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法视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何全民、杨仙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何全民返还何林江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3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所得之利息。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杨仙岳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负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何全民负担,杨仙岳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邱利明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人民陪审员 李兴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渭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