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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经开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徐兰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兰霞,王进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经开执��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徐兰霞。被执行人:王进队。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经开调确字第001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进队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