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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5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莫刚诉被告昌志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刚,昌志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5035号原告莫刚,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18日。被告昌志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刚诉被告昌志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莫刚负担。审判员 陈 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