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5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莫刚诉被告昌志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刚,昌志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5035号原告莫刚,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18日。被告昌志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刚诉被告昌志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莫刚负担。审判员 陈 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