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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朝智,城步苗族自治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以有利于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有利于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