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刘珠桃与刘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珠桃,刘淑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945号原告:刘珠桃。被告:刘淑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珠桃诉被告刘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有望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珠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珠桃负担。审判员 梅婉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