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利萍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利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419号罪犯刘利萍,女,1960年8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回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1日作出(2000)陕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利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1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陕刑执字第4l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为8年。2006年1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为7年。2009年l2月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9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利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9个。(系病犯)本院认为,罪犯刘利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利萍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炎审判员 王笑天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