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上海巴士悦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帛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巴士悦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帛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741号原告上海巴士悦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谢声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德义,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佳谊,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帛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巴士悦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帛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3年11月21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贺佳谊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2012年3月至4月期间原告多次代被告订舱出运货物。2012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拖欠原告海运代理费12,770美元,人民币14,995元,同时,被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照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海运代理费12,770美元及人民币14,995元,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对账单,被告在该对账单后附上还款计划并加盖其公章,该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告确认拖欠原告海运代理费并提出还款计划。被告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其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中有被告的还款计划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该证据为原件,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货运代理业务关系,2012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2012年3、4月期间的3票提单业务对账单,其中记载的业务费用共计12,770美元及人民币14,995元。被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了上述欠款金额,并同意分3期付款,至2012年12月全部付清。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后从未付款,并且被告单位地址也已发生变化,对其目前的经营状况不清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根据被告的委托履行了货运代理业务,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费用。被告向原告确认了相关业务费用为12,770美元及人民币14,995元,应当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拖欠原告业务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损失。被告承诺至2012年12月全部付清欠款但未予履行,原告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欠款的利息损失,该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就其欠款12,770美元及人民币14,99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帛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巴士悦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2,770美元及人民币14,995元;二、被告上海帛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巴士悦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被告上海帛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8元,由被告上海帛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军审 判 员 孙英伟人民陪审员 黄吉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静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