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新乡宏生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光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宏生置业有限公司,李光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宏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克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冠斌,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晨宁,男,汉族。上诉人新乡宏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光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新乡宏生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光民审 判 员 蒋雪梅代理审判员 刘志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