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终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绵阳晚报社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绵阳晚报社;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川民终字第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晚报社,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赵黎,社长。委托代理人熊云英,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琪,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翔,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莉,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绵阳晚报社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绵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绵阳晚报社的委托代理人熊云英、赵琪,被上诉人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翔、姚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GettyImages,Inc.系美国专业摄影图片提供商。2010年9月20日,GettyImages,Inc.的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JohnJ.LaphamIII签署一份《授权确认书》,确认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Getty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Inc.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2.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3.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犯。该《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2012年7月5日,经华盖公司申请,在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对GettyImages,Inc.网站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打开电脑,进入Internet,输入www.gettyimages.com,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链接,输入编号71085831开始搜索,并实时打印该页面。该图片上有“gettyimages®”的水印,其下标有“图片编号71085831,摄影师JohnFoxx,品牌stockbyte,版权所有:1995-2012,该图片的版权声明为: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赔偿损失。该网站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证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华盖公司制作并颁发了《CN域名注册证书》,其上载明域名GettyImages.cn已由华盖公司注册并已在CNNIC域名数据库中记录,注册时间为2005年8月,持有人为华盖公司。《绵阳晚报》系由绵阳晚报社主办的报纸,在2010年12月1日出版的《绵阳晚报》综合新闻版“医学视界”栏目的“降压进入肽时代”报道中使用的配图与华盖公司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编号为71085831的图片相同。原审法院认为,2010年12月1日,《绵阳晚报》综合新闻版“医学视界”栏目的“降压进入肽时代”报道中使用的配图与华盖公司网站上编号为71085831的图片一致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GettyImages,Inc对诉争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2.诉争图片是否在我国著作权保护期内;3.华盖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4.绵阳晚报社使用诉争图片的行为是否侵犯华盖公司著作权,如构成侵权,本案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一、关于GettyImages,Inc对诉争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国与美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第五条之规定,GettyImages,Inc对其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1号《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作品上的署名者为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本案中,诉争图片登载于华盖公司网站,图片署名“gettyimages®”,相应网页亦附有版权声明,诉争图片上“gettyimages®”的水印可与网页附载的版权声明及网站由华盖公司注册、上传管理等事实形成证据链,证明诉争图片的权利人系GettyImages,Inc。对于绵阳晚报社所持图片由JohnFoxx摄制,华盖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从JohnFoxx处获得授权的主张,该院认为,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诉争图片的摄制者虽是JohnFoxx,但GettyImages,Inc在诉争图片上署名,可以视为权利人,应当由绵阳晚报社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GettyImages,Inc不是权利人。绵阳晚报社虽提出异议但未对此提供相反证据,该院对其主张的GettyImages,Inc不是著作权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二、关于诉争图片著作权是否在我国法定保护期内《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七条四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有权以法律规定摄影作品及作为艺术品加以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但这一保护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时算起二十五年”;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则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绵阳晚报社据此认为诉争图片的保护期限为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华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作品在2010年12月1日尚处于保护期限内,诉争图片著作权不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该院认为,绵阳晚报社的这种认识是对法律的误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即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本案诉争作品的作者JohnFoxx仍在世,诉争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期限内。《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所称的25年的保护期,专指未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范围内的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对于“实用艺术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出版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指南》中指出“公约使用这种一般性表述来涵盖小摆设、首饰、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的制作者的艺术品”。因此,本案诉争图片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华盖公司在其网页上显示诉争图片的版权所有期限为1995-2012年,未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绵阳晚报社主张诉争图片的权利已超过法定的保护期,有责任对上述图片记载期限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其未能提供,该院对其此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三、关于华盖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华盖公司提交的由GettyImages,Inc出具的《确认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中国驻美国大使馆的公证和认证,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该公证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对涉外证据的要求,同时,该院委托的翻译机构对公证书进行了重新翻译,中文译本确认了本案华盖公司通过合法的授权行为取得了《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图片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向侵权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可以证明华盖公司享有在中国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Images,Inc相关图片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对侵犯GettyImages,Inc图片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应认定华盖公司经GettyImages,Inc合法授权并取得诉争图片的著作权,有权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其诉讼主体适格。绵阳晚报社称华盖公司在中文译本中人为添加“版权确认”和“享有版权”等文字的主张与该院委托重新翻译的中文译本不符,该院不予采纳。绵阳晚报社在其代理意见后附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136号民事判决一份,认为华盖公司在该案中提供了GettyImages,Inc经公证认证的法人实体登记及失业保险登记证以证明GettyImages,Inc的主体资格,但在本案中未提供,无法证明签发授权确认书的GettyImages,Inc是否真实存在,故无法判断华盖公司所获授权的真伪。该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求对域外产生的证据进行公证和认证,是由于司法权的限制,法院对于域外证据的真伪判断较为困难,再根据“公证亲历原则”当然是证据形成地才对发生在其领域内的法律事实和事件的真实性具有判断力,经公证认证的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高于普通证据。在本案中,公证认证的授权确认书证明了GettyImages,Inc授权给华盖公司这一法律事实,前提就是GettyImages,Inc具有主体资格,签字的人具有GettyImages,Inc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身份。因GettyImages,Inc不是本案诉讼主体,在本案中可不要求华盖公司提供证明GettyImages,Inc主体资格的证据。即使绵阳晚报社对GettyImages,Inc仍存怀疑,但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136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了GettyImages,Inc的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除非绵阳晚报社提供出相反的证据,华盖公司的诉讼主体适格。四、关于绵阳晚报社是否侵权及如侵权如何确定赔偿金额根据以上一、二、三部分的分析,该院认为华盖公司享有诉争图片的著作权。绵阳晚报社未经授权,在其2010年12月1日发行的《绵阳晚报》上使用被控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损失金额,由于华盖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绵阳晚报社因侵权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采取定额赔偿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情节、侵权的持续时间以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结合该院调解的同类型案件的赔偿金额,确定绵阳晚报社赔偿华盖公司的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为2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绵阳晚报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华盖公司诉争图片的著作权;二、绵阳晚报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00元;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盖公司负担15元,绵阳晚报社负担35元。翻译费350元,由绵阳晚报社负担。绵阳晚报社不服,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华盖公司负担。其主要理由为:1.华盖公司起诉主张其权利来源于GettyImages,Inc的合法授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GettyImages,Inc是诉争图片的著作权人,其也就不会从GettyImages,Inc取得合法授权,并取得诉争图片的起诉权,故原判决认定“华盖公司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错误。2.对于诉争图片的保护期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判决适用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错误。华盖公司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主要理由为:1.GettyImages,Inc出具的授权书合法有效,华盖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2.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华盖公司是否取得了GettyImages,Inc的合法授权,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主张权利。本案中,GettyImages,Inc未参加诉讼,但GettyImages,Inc是否享有诉争图片的著作权,直接关系其对华盖公司的授权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以及对华盖公司的主张能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故应对此进行必要的审查,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判断。GettyImages,Inc系美国专业摄影图片提供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国与美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故GettyImages,Inc对其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诉争图片上有“gettyimages®”水印,即GettyImages,Inc的署名,并标注有“GettyImages,Inc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等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1号《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应认定GettyImages,Inc在作品上署名即为作者,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绵阳晚报社提出诉争图片下方标注有“摄影师JohnFoxx”字样,并认为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GettyImages,Inc是诉争图片的著作权人,其应当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GettyImages,Inc不是权利人。由于绵阳晚报社提出该异议未提交相反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绵阳晚报社虽提出其使用的被控图片早于诉争图片发表,但鉴于绵阳晚报社使用的被控图片与GettyImages,Inc享有著作权的诉争图片相同,且绵阳晚报社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图片的著作权不属于GettyImages,Inc,亦未能证明其对被控图片的使用有合法依据,据此,可以推定诉争图片在绵阳晚报社使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华盖公司仅为公证取证时间较晚而已,故绵阳晚报社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GettyImages,Inc出具的《确认授权书》等已经美国华盛州公证机构公证,我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对此该证据的效力应予以采信。依据该授权书,华盖公司为Ge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Images,Inc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绵阳晚报社提出在美国华盛州公证员的《宣誓书》记载“JohnLapham”和GettyImages,Inc的《确认授权书》记载“JohnJ.LaphamIII”不是同一人的问题。虽然该两份文件中的人名有细微差别,但该差别仅为中间名和后缀的不同,这是基于中美文化差异而产生的不同认识,美国人名字的中间名在使用中常被省略,而名字的后缀是为了与自己家族中同名同姓的人(通常是长辈)相区别,且记载该两名字后均有“作为GettyImages,Inc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的字样,故应认定该两份文件中的JohnLapham和JohnJ.LaphamIII是同一人。因此,原判决认定“华盖公司经GettyImages,Inc合法授权并取得诉争图片的著作权,有权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其诉讼主体适格。”并无不当。关于绵阳晚报社提出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错误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系针对公民个人的作品保护期限作出的规定,而本案诉争作品系由GettyImages,Inc享有,故应适用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其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决适用该条第一款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绵阳晚报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虽引用部分法条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绵阳晚报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丽审 判 员 陈洪代理审判员 李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