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宋素铭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素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02号罪犯宋素铭,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陕刑一终字第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素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8年8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陕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素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本院认为,罪犯宋素铭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素铭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7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