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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终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淑雅与李靖广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淑雅,李靖广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1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雅,居民。法定代理人李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晓峰,山东陈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靖广,居民。委托代理人朱佃芬,郯城合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淑雅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原告提交一份村委出具的由当时分地的原四小队会计李靖夫书写的盖有村委公章的书证一份,上有诉争土地的四至,当时分地小组成员李靖夫、刘成启、孙传祥、许继先及村会计杜臣增的签字,证明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是原告的0.97亩耕地,现由被告在耕种。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盖有村委公章的书证一份,证明被告与兄弟李民土地纠纷的河西地属被告所有,并证明有分地小组成员给作证。二、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涉案土地使用权属被告。三、村委出具的书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有五块土地,共计5.82亩。原审法院依职权对当时分地成员李靖夫、刘成启、孙传祥、许继先及村会计杜臣增进行调查,五人均证实涉案的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属被告所有。原告的0.97亩土地在其父李民的土地里。原审查明,原告李淑雅的法定代理人李民系被告李靖广的亲兄弟。被告现在耕种的四至为北邻后东庄四村,南邻后东庄三村一组,东邻杜臣增,西邻李民的土地,位于郯城县郯城街道后东庄三村河西地。原告认为其中有其0.64亩,被被告耕种,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50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侵权纠纷问题,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分地小组成员的调查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认定诉争土地的使用权为被告李靖广。原告李淑雅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淑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淑雅负担。上诉人李淑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从村委会分得联产承包责任田0.97亩,位置在村的“河西”地,四至:北邻后东庄四村,南邻后东庄三村一组,东邻杜臣增,西邻李民。被上诉人强行耕种上述土地,虽经上诉人多次催要至今未返还。一审调查已经查明:1、村委会确已分给上诉人土地0.97亩。2、地点在村“河西”地。3、四至:北邻后东庄四村,南邻后东庄三村一组,东邻杜臣增,西邻李民。4、被上诉人的辩解:该地正由上诉人之父李民耕种,而非被上诉人耕种。本案的处理办法是现场勘验,找出0.97亩地,将地边指给上诉人。上诉人在一审请求法院现场勘验,但一审指地边的工作没有做。被上诉人李靖广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公正。涉案河西土地没有上诉人的土地,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村委证明材料,是一份虚假证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对于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审中,上诉人李淑雅提供所在村村委加盖公章由分地小组成员五人签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上诉人在村河西地有0.97亩土地,被被上诉人李靖广耕种,被上诉人则提供村委和分地小组成员五人证明,证明内容被上诉人在河西的地1.62亩(少0.23亩)归被上诉人所有,原审法院经调查分地小组成员均证明诉争土地归被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其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原审不予支持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淑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葛志龙审判员  王玉波审判员  朱萱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侍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