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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彦伟、沈晓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彦伟,沈晓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2990号原告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倩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伟,男,生于1978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沈晓欢(被告王彦伟之妻),女,生于1975年,汉族,住禹州市。原告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州亿通公司)因与被告王彦伟、沈晓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理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彦伟、沈晓欢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禹州亿通公司诉称:2011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购车合同》,被告王彦伟以分期付款方式在原告处购买北斗星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K-E87**),该车合同总价款为46000元,被告首付14000元,下欠32000元,应由被告在36个月内依约还清,被告沈晓欢同意对上述欠款与被告王彦伟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然而,原告将该车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欠款,下余欠款却拒不再依约偿付,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彦伟、沈晓欢清偿欠款、利息及管理费共计35454.50元,并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的滞纳金2837元。被告王彦伟缺席无答辩。被告沈晓欢缺席无答辩。原告禹州亿通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购车合同书》,证明被告王彦伟向原告购车情况;3、《同意书》,证明被告沈晓欢同意与被告王彦伟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事实;4、被告王彦伟与被告沈晓欢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王彦伟与被告沈晓欢系夫妻;5、欠款计算清单,证明被告王彦伟、沈晓欢欠原告本金共计29333.37元,截止2013年7月欠贷款利息计2491.73元,管理费计1280元,以上共计33105.1元。被告王彦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沈晓欢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禹州亿通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应当依法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1月11日,被告王彦伟以分期付款方式在原告处购买北斗星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K-E87**),车辆总价款为46000元,贷款总额32000元,车辆交付后,被告王彦伟依约首付了14000元,并偿还车辆贷款三个月本金2666.67元,下余车款29333.37元、利息计2491.73元(依约定按月利率6.65‰计算至2013年7月),一直未付。另查明,被告王彦伟之妻被告沈晓欢出具《同意书》同意对上述欠款与被告王彦伟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被告王彦伟购买原告车辆拖欠车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彦伟应当偿还。被告王彦伟之妻被告沈晓欢出具《同意书》,同意与被告王彦伟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不违背法律规定,被告王彦伟、沈晓欢就本案债务应向原告禹州亿通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鉴于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彦伟、沈晓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余款29333.37元及利息(以29333.37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依约定按月利率6.65‰计付),被告王彦伟、沈晓欢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7元,由被告王彦伟、沈晓欢承担600元,由原告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57元,被告王彦伟、沈晓欢承担部分,暂由原告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待执行生效判决时,由被告王彦伟、沈晓欢一并支付原告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冬涛代理审判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杜冠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