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2013)辰法执字第93号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向某某,张某,向某,谢某某,万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辰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向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向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万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张某、向某、谢某某、万某某、余某某刑事附事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张某、向某、谢某某、万某某、余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某某、张某、向某、谢某某、万某某、余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14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泽香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