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12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志昂与陈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昂,陈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271-2号原告:范志昂,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陆德将,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志昂与被告陈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志昂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范志昂负担。审 判 长 潘优优人民陪审员 徐金银人民陪审员 何文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邵斌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