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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12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志昂与陈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昂,陈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271-2号原告:范志昂,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陆德将,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志昂与被告陈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志昂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范志昂负担。审 判 长  潘优优人民陪审员  徐金银人民陪审员  何文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邵斌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