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毛应仕与黄忠民、张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应仕,黄忠民,张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99号原告毛应仕。委托代理人陈丹丹。被告黄忠民。被告张惠英。原告毛应仕诉被告黄忠民、张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应仕的委托代理人陈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忠民、张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应仕诉称,被告黄忠民与被告张惠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5日被告黄忠民以月底要还贷款资金紧张的名义向原告毛应仕借人民币10万元整,并约定一个星期就归还。一个星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又推脱说两天就归还。之后原告又多次催要,被告仍拖着未还,如今被告人也找不到了,电话也打不通,故诉来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5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黄忠民、张惠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5日,被告黄忠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二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借款。被告黄忠民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应当及时予以归还,逾期归还应自逾期之日即原告起诉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本案之债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清偿。原告诉请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忠民、张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忠民、张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毛应仕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应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黄忠民、张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俊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