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段某某,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某某,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段某某以证据准备不充足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媚人民陪审员 肖玉珍人民陪审员 雷良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