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辖终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陈来庆与关开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开宇,陈来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开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来庆。上诉人关开宇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安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来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商初字第11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称:本案关开宇作为被告,是公民个人,在诉讼管辖上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关开宇不存在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由关开宇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费用由陈来庆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类型之一,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本案出借人陈来庆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关开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知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