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谭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440号原告谭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本院应退给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 谢良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峥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