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滕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怀鹤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某,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非特主题宾馆308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该房间查获其非法持有的39.75克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收款收据、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意见、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现场勘查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风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建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