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林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0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林某甲,男,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林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被告林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3年1月1日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生下女儿林某某,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至今。因原告现在要重新组织家庭不便继续独自抚养女儿林某某。为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将非婚生女儿林某某的抚养权变更为被告。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林某某为原、被告双方的非婚生子女;3、被告港澳通行证、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林某某是被告林某甲的亲生父亲。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1日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生下女儿林某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现原告准备与他人结婚,不方便再独自抚养女儿,希望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被告。被告林某甲同意抚养林某某,经法庭询问,林某某也同意跟随被告林某甲一起生活。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1月21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血纱所属人林某甲与血纱所属人林某某存在亲子关系。本院认为:林某某是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女,原告要结婚组成家庭,不便继续独自抚养非婚生女儿林某某,林某某本人也愿意跟被告一起生活,被告同意抚养女儿,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女林某某(女,)由被告林某甲抚养至年满18周岁。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国平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