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一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2013)溆民一初字第1051号原告与被告贺勇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细云,刘阁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051号原告米细云,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瑶族,务农,住溆浦县小横垅乡白水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2********。委托代理人王荣堂,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阁义,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瑶族,务农,住溆浦县小横垅乡白水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原告米细云与被告刘阁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书记员吴建英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1月7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刘莉平。婚后,由于夫妻性格不和,经常相骂打架,尤其是近年来,夫妻感情更是恶化,原告多次生病,被告都不闻不问,也不送原告去医院,原告在医院打点滴,被告也不来关照,并还对原告多番猜疑,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莉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1月7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9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刘莉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段时间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时间未满两年。另查,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及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结婚证复印件1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11月7日登记结婚;2﹑溆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例诊断证明1份,证明原告曾因生病去县城看过病;3﹑原、被告均有陈述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只要彼此相互信任,注意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加之婚生女正处于成长教育阶段,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米细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米细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