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3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传水与被告程传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水,程传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143号原告:周传水,男。委托代理人:陆腊,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传荣,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485791-6。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荣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传水诉被告程传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翟华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传水委托代理人陆腊、被告程传荣、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翟荣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传水诉称:2013年9月20日6时15分,被告程传荣驾驶皖AC8H**号小型轿车,沿巢湖市滨湖观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离龟山路隧道4公里处,超越同向正在超车周传水驾驶的皖QG86**号摩托车,因操作不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疗机构治疗后出院。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因赔偿事宜,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4400.93元、护理费435元(5天×87元/天)、营养费150元(5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5天×30元/天)、交通费500元、电动车损失400元、施救费290元、评估费50元、误工费7000元(35天×200元/天),合计13375.93元。被告程传荣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且投保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关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2000元医疗费,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划分及肇事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原告未提供用药清单,对医疗费关联性有异议,且部分诉请过高。原告举证及证明对象: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以及责任划分的事实;三、出院记录和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原告主动要求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误工1个月客观真实;四、36张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治疗伤情花费医疗费合计4400.93元;五、修车费发票及定损单,证明原告车辆维修花费400元;六、车辆评估费票据,证明原告对损坏车辆定损支付评估费50元;七、施救费发票,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车辆施救费为290元;八、7张(2013年3月份至9月份)工资表及证明,证明原告从事瓦工职业,实际工资为200元/天,误工标准为200元/天。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一、二、三、五无异议;对原告证据四中住院医疗费票据及事故发生当日产生的医疗费无异议,对其余发生于9月21日的医疗费不认可;评估费不予承担;对原告证据七“三性”均有异议,事故发生日期与施救费载明日期不一致,不予认可;对原告证据八“三性”均有异议,工资表无单位盖章。被告程传荣举证及证明对象:一、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被告程传荣系合法驾驶及肇事车辆车主情况;二、保单,证明肇事车辆投保情况;三、金额2000元的电脑小票一张,证明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在医疗机构充值2000元医疗费。原告及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对被告程传荣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未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证据一、二、三、五及被告程传荣证据各当事人均无异议,能证明原告所要求证明的对象,本院予以认证;原告证据四即医疗费票据,结合原告病历,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一直在医疗机构急诊科治疗,故本院对原告该证据予以认证;原告证据六能证明原告为确定车辆损失支付评估费情况,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认为该公司已定损,原告又进行评估,属扩大损失,但未举证证明其定损时已通知原告,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证;原告证据七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施救原告受损坏车辆支付施救费情况,本院予以认证;原告证据八结合法庭调查,被告程传荣当庭陈述事故发生后交警进行救助时曾打开原告摩托车后备箱,后备箱中装有从事建筑行业的瓦刀等工具,可以认定原告从事建筑业,但不能证明其日收入200元。根据庭审及认证的证据,可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9月20日6时15分,被告程传荣驾驶皖AC8H**号轿车沿巢湖市滨湖观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离龟山遂道4公里处,超越同向正在超车原告周传水驾驶的皖QG86**号摩托车,因操作不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要责任,被告程传荣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救治,诊断为右手软组织外伤、右髋部软组织外伤、右膝部及右踝部软组织损伤,原告在该院急诊科观察治疗至同年9月22日住院,于同年9月26日主动要求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暂不负重劳动、带药等,原告住院4天,花费医疗费4429.73元,其中被告周传荣支付2000元。原告从事建筑业。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摩托车损坏,经评估损失为4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5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原告摩托车进行施救,原告支付施救费290元。肇事车辆皖AC8H**号轿车系被告程传荣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因赔偿事宜成讼。本院认为:被告程传荣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致本起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原告受伤及财产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单位,应在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具体诉请分析如下:医疗费有医疗费票据、清单等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即4429.73元;原告住院4天,加上其在医疗机构急诊观察两天,共6天,现原告按5天主张相关损失,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0元(30元/天×5天)、营养费为150元(30元/天×5天)、护理费为435元(87元/天×5天);原告主张车损400元、评估费50元、施救费290元有相关票据及评估报告相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过高,根据原告住院天数及居住地与医院距离本院酌定为200元;原告按200元/天主张误工费举证不足,本院按其从事的建筑业上年度日平均工资109.4元/天作为误工费标准,原告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故其主张误工期35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误工费为3829元(109.4元/天×35天)。综上,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损失为:医疗费4429.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元、误工费3829元、护理费435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400元、评估费50元、施救费290元,合计9933.73元。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各赔偿限额,故原告损失均可在交强险项下赔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被告程传荣垫付的2000元医疗费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获赔后即应返还。综上,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剔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传水9933.73元;二、原告周传水获赔后即返还被告程传荣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程传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