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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卢红军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红军,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俊晶,赵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襄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卢红军,男,1973年5月27日生。被执行人: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卢俊晶,男,1968年9月18日生。被执行人:赵丽祥,男,1970年6月8日生。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襄法执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丽祥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沈丘县县城金光大道世纪豪庭第一幢2单元203号房,房产证号第880**号,使用面积133.11平方米。现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丽祥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沈丘县县城金光大道世纪豪庭第一幢2单元203号房,使用面积133.11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