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素红与宋延明、徐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红,宋延明,徐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李素红。委托代理人李素琴。被告宋延明。被告徐婵娟。原告李素红诉被告宋延明、徐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素红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即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