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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昭化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仲开兴诉威羽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开兴,四川省威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昭化民初字第573号原告:仲开兴,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邹献国,苍溪县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威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开兴与被告四川省威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仲开兴于2013年10月15日以赔偿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开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仲开兴负担。审判员  何纯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