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柳树坪与李建亭、被告郭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树坪,李建亭,郭锁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柳树坪,又名柳树平,男,生于1964年1月6日,汉族。被告李建亭,男,51岁。被告郭锁红,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树坪诉被告李建亭、被告郭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树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