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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城民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枣城民一初字第507号原告:赵某某,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顾某某,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