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城民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枣城民一初字第507号原告:赵某某,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顾某某,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