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广保与徐慧、李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保,徐慧,李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59号原告:李广保,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徐慧,男,196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李骏,女,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保诉被告徐慧、李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音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