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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广保与徐慧、李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保,徐慧,李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59号原告:李广保,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徐慧,男,196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李骏,女,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保诉被告徐慧、李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音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