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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雷某诉某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XX,邓XX,郴州XX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雷XX,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石路。原告邓XX,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雷XX之妻。委托代理人XX,男,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郴州XX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五岭大道。法定代表人孙XX,公司总经理。原告雷XX、邓XX与被告郴州XX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后,原告雷XX、邓XX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减交、免交或缓交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雷XX、邓XX提起诉讼后,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秋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