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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上海宝馨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沈留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沈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投资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黎某某,被告沈某某,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沈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沈某某下落不明,于2013年8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称:2013年2月18日,原告将待售的某某镇某某新村66号201室房屋介绍给被告沈某某,并签订了《居间合同》,合同约定,上述房屋总价为645,000元,中介费12,900元由被告承担,合同还对房款支付时间等都作了约定。然被告在支付第一笔房款时,提出不购买此房屋。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12,9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被告居民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系适格诉讼主体。2、居间合同,证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中介费的依据。3、定金收据,证明被告支付给出售方定金2万元。被告沈某某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能证明案件事实,被告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作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据此,本院依法采信原告所举证据。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2月18日,原、被告与金山区某某镇某某新村66号201室房屋权利人的代理人到现场看房后,即签订了《居间合同》,合同约定某某镇某某新村66号201室的房屋出卖给被告,房屋总价为64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其他房款定于2013年3月25日前支付15万元,2013年4月25日前支付16.5万元,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尾款1万元与出卖方房屋交接当日支付;合同还约定房屋中介费12,900元由被告承担,定于房款首付时支付一半,另一半于过户前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给出卖方定金2万元。首付款届期前,原告称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被告称没钱支付房款。遂涉讼。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原、被告具有法律拘束力。现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被告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房地产居间服务不仅包括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还包括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交易过户登记等惯例后续服务,中介公司只有完成了全部服务内容后,才可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本院考虑到本案房屋买卖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亦无须提供后续的居间服务,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原告的中介服务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中介服务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元,由原告负担72元,被告负担50元。被告应负之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干华丽审 判 员  张雁虹人民陪审员  何昌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