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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于小娟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小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18号罪犯于小娟,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宝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小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2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陕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2008年8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1年5月4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047号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24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小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1次。获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系残犯。本院认为,罪犯于小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小娟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2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