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商初字第0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与江都市鑫琼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江都市鑫琼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商初字第0829号原告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科二路26号。法定代表人沈光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浩。委托代理人姚蓓蓓。被告江都市鑫琼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宜大路。法定代表人夏正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市鑫琼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书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