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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任淑琴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淑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84号罪犯任淑琴,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9日作出(2000)陕刑一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任淑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陕刑执字第030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2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陕刑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有期徒刑十八年又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08年5月27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2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2011年5月4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0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淑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9次,并获2011、2012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各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任淑琴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淑琴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爻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