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莉与耿向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耿向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张莉被执行人耿向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耿向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耿向年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莉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从2011年11月26日起至归款之日的利息,已归还的26400元利息从中扣除。案件受理费6250元,财产保全费350元,由被告耿向年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耿向年先后分两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莉17万元,剩余款项27万元(含执行费4949元),从被执行人耿向年所有的甘M-******重型罐式货车所挂靠的庆阳市特亨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运费收益款项中扣划至本院。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