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催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20-10-29
案件名称
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淄博莹山经贸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催字第129号申请人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申报人淄博莹山经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因号码为4020005221635332,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9日,到期日为2013年10月9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奎文农信、出票人为潍坊纺织品市场顺风家纺、收款人为潍坊纺织品市场梦苑家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力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