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安汇新材料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安汇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784号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沈龙,董事长。被告:滁州安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汤志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安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滁州安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约定的管辖条款不符合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并且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钢���构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则向承揽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此约定符合民诉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滁州安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方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