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748号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苏州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涵刚,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茗山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沈明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致芳,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雅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佳楠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