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经开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张文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千,武汉天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万福物流配送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经开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千。委托代理人:邹敏、贺春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天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炜。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万福物流配送部。法定代表人:兰品龙。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天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万福物流配送部银行存款人民币14391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