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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杨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1)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杨某某、吴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赔偿10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75元。此案经本院多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吴某某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人员向横山镇、村民及横山县各银行、房产交易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吴某某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存款收入,也无房产、无车辆、无注册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荫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