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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周根英故意杀人罪,周根英放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03号罪犯周根英,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6)汉中刑一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根英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0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陕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根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7次。本院认为,罪犯周根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根英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8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