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川民初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国良与张清、张飞飞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良,张清,张飞飞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川民初字第3537号原告张国良,男,汉族,生于1947年7月27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张清,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5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张飞飞,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7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良诉被告张清、张飞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良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张清、张飞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良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良撤回对被告张清、张飞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0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张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