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一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已双方经调解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