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吴康平因与彭先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吴康平,男。被申请人彭先俊,男。申请人吴康平因与被申请人彭先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先俊所有的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湘L357**)一辆进行扣押。案外人何朝辉以其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车牌号码:湘L373**)一辆为申请人吴康平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彭先俊所有的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湘L357**)一辆。二、扣押担保人何朝辉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车牌号码:湘L373**)一辆。由何朝辉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