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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三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宜良县糖果娱乐城与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良县糖果娱乐城,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高民三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良县糖果娱乐城。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法定代表人欧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奎文滔,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号。法定代表人罗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邬慧芳,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宜良县糖果娱乐城(以下简称糖果娱乐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帝豪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知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宜良县糖果娱乐城的委托代理人奎文滔、帝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邬慧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EQ乐宴全系列(一)》是一盒有A、B、C、D、E共5盘DVD光盘组成的音像出版物(以下称为涉案出版物),该出版物的包装盒盒面彩封、封套和DVD光盘上均有“出品:EQarts唱片”、“版权提供:EQarts唱片”、“出版:上海音像有限公司”、“总发行: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制作者:EQarts唱片(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人:EQarts唱片(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版号:ISRC-CN-E02-10-366-OO/V.J6”、“敬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文字内容以及“EQarts唱片”图文组合标识,包装盒盒面彩封、封套上标明了100首歌曲的名称及演唱者。上述歌曲包括涉案的《永远垮不掉》、《假如爱能重来过》、《蚕》、《恋恋女人香》、《大象》、《早安,摩天轮》、《摩天轮,晚安》、《我的爸爸》、《该死的温柔》、《只欠秋天》、《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斯琴高丽的伤心》、《飞舞》、《飞雪》、《左眼皮跳跳》、《最后一次》、《感动天感动地》、《看我的眼睛》、《犯错》、《爱你爱到心碎》、《刺青》、《亲爱的别走》、《放开吧》、《怎么忍心放开手》、《爱比不爱更寂寞》、《流着泪说分手》、《放开手》、《爱上不该爱的人》、《当爱还没说出口》、《每一次想起》、《太过爱你》、《我曾爱过的女孩》、《擦肩而过》、《观音手》、《难以启齿的柔弱》、《那把火》、《猜》、《更好》、《差不多》、《甜蜜的伤口》、《怎么会》、《完美的结果》、《柔柔》、《分手》、《你说》、《轰轰烈烈的小诗》、《上上签》共47首歌曲,每首歌曲均在片首标明歌曲名称、演唱者、词曲作者姓名,片尾标明制作者“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EQ唱片”标识。北京盛世辉公司(甲方)与北京惠达州公司(乙方)签订有编号为2010fs0823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乙方授权甲方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限于本合同附件之音像节目登记表,包括版号为ISRC-CN-E02-10-366-OO/V.J6出版物中的所有内容。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于甲方以自己的名义独家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并且乙方授权甲方有转授权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止),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除外)。上述合同还约定了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附件约定支付费用,合约自动解除等内容。上述合同的附件之《音像节目登记表》列明的100首歌曲名称等相关信息与涉案出版物所标明的100首歌曲的名称等相关信息相同。2011年3月28日,北京盛世辉公司出具《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合同》一份,将其从北京惠达州公司获得的音像节目的专有使用权转授权给帝豪公司,并授权帝豪公司享有转授权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28日至2013年11月14日止,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上海、安徽、福建、浙江、江苏及港澳台除外)。北京盛世辉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北京惠达州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分别出具《确认函》各一份,确认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和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合同正在履行中。2012年12月1日,帝豪公司申请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到糖果娱乐经营的位于宜良县鱼龙路延长线金房小区一区(国税局旁)糖果candy量贩KTV201号包房进行证据保全,保全到该营业场所的点歌系统中存在上述涉案的47首歌曲,并可以放映这一事实。帝豪公司为此支付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帝豪公司认为糖果娱乐城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糖果娱乐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47首侵权作品;2、糖果娱乐城赔偿帝豪公司经济损失28200元及帝豪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213.43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公证费1250元,取证消费300元,燃油费36.93元,通行费8.5元,住宿费42.5元,餐饮65.5元,出租车10元),合计人民币32413.43元;3、糖果娱乐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帝豪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上述权利受法律保护。帝豪公司取得的放映权等权利系民事实体权利,帝豪公司基于民事实体权利及相关授权而享有诉权。因此,帝豪公司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有权对发生在昆明地区卡拉OK经营场所的侵犯涉案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糖果娱乐城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已经侵害了帝豪公司作品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帝豪公司要求糖果娱乐城在其经营的KTV内停止播放并删除侵权作品的主张,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帝豪公司要求糖果娱乐城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帝豪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糖果娱乐城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糖果娱乐城配合诉讼的程度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帝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8800元。原审法院判决:一、糖果娱乐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KTV内播放并删除音乐电视作品《永远垮不掉》、《假如爱能重来过》、《蚕》、《恋恋女人香》、《大象》、《早安,摩天轮》、《摩天轮,晚安》、《我的爸爸》、《该死的温柔》、《只欠秋天》、《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斯琴高丽的伤心》、《飞舞》、《飞雪》、《左眼皮跳跳》、《最后一次》、《感动天感动地》、《看我的眼睛》、《犯错》、《爱你爱到心碎》、《刺青》、《亲爱的别走》、《放开吧》、《怎么忍心放开手》、《爱比不爱更寂寞》、《流着泪说分手》、《放开手》、《爱上不该爱的人》、《当爱还没说出口》、《每一次想起》、《太过爱你》、《我曾爱过的女孩》、《擦肩而过》、《观音手》、《难以启齿的柔弱》、《那把火》、《猜》、《更好》、《差不多》、《甜蜜的伤口》、《怎么会》、《完美的结果》、《柔柔》、《分手》、《你说》、《轰轰烈烈的小诗》、《上上签》共47首音乐电视作品;二、糖果娱乐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帝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8800元;三、驳回帝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34元,由帝豪公司负担110.34元,由糖果娱乐城负担500元。原审判决宣判后,糖果娱乐城不服,上诉至本院。糖果娱乐城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具体是:1、糖果娱乐城经营场所使用的点播软件系统是向昆明视易公司购买的,糖果娱乐城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播放的曲目具有合法来源;2、昆明地区的公证处到糖果娱乐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宜良进行公证取证,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3、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过高,与糖果娱乐城的经营状态不符,也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帝豪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帝豪公司承担。被上诉人帝豪公司答辩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原审判决所查明的法律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糖果娱乐城未经相关著作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擅自对外播放涉案作品,该行为已侵害帝豪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糖果娱乐城提出的涉案作品是其向案外人昆明视易公司购买,故其使用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授权人是帝豪公司,昆明视易公司既不是著作权人,也不是被授权人,即使涉案作品是糖果娱乐城向昆明视易公司购买取得,糖果娱乐城也不能取得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权,况且糖果娱乐城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向昆明视易公司购买取得,糖果娱乐城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对于糖果娱乐城提出公证程序违法,公证书不应被采信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糖果娱乐城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来推翻公证书所证明的事项,对其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此外,糖果娱乐城还认为一审判决其每首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帝豪公司400元无法律依据,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帝豪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糖果娱乐城的违法所得,但《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一审法院根据该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最终确定了糖果娱乐城的侵权赔偿数额,该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糖果娱乐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0.5元,由上诉人宜良县糖果娱乐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冉 莹审 判 员 孔 斌代理审判员 沈 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