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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经纬、郭娟与韩城市金城办事处城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经纬,郭娟,韩城市金城办事处城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85号原告刘经纬,男,生于2010年2月22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郭娟,女,生于1980年12月16日,汉族,大学文化。原告郭娟,女,生于1980年12月16日,汉族,大学文化,住韩城市金城办城古村一组,村民。被告韩城市金城办事处城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郭继宁,系本组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经纬、郭娟诉被告韩城市金城办事处城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被告拒绝应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经纬、郭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长高旺纯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