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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罗调确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全宝昇与周玉英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3)罗调确字第221号申请人:全宝昇,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人:周玉英,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2013年11月14日23时30分许,申请人全宝昇驾驶闽AUH3**号轻型货车,由罗源县城关建行环岛往溪尾街方向行驶,途经罗源县城关凤蝶广场交叉路口处,车辆右转弯往城关派出所方向行驶,与同向行驶的由申请人周玉英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碰,造成申请人周玉英受伤的交通事故,双方申请人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在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全宝昇愿意赔偿申请人周玉英2548.23元,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1000元。二、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签字生效,赔偿款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申请人全宝昇与申请人周玉英双方对上述协议均无异议,便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全宝昇与申请人周玉英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