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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景县交通局与张小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交通局,张小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41号原告:景县交通局。负责人:邢海军,该局局长。地址:住景县。被告:张小霞,女,39岁,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衡水市胜利中路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交通局诉被告张小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交通局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交通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6元由原告景县交通局负担。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金藏 搜索“”